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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23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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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5月1日起
杜绝教育培训机构玩“失踪”

    从今年5月1日起,上海的教育培训机构将不再敢肆意上演一夜“蒸发”事件。上海市教委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将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一旦教育培训机构“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办学所需经费,银行将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发送“风险警戒通报”。此外,教育培训机构须按学习期限或学年收取学杂费,终止办学须提前30日告知学员。

    未及时足额缴入账户视作挪用经费

    据悉,《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须全额存入本机构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机构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

    培训机构所收的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也须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收取学杂费未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的,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按学习期限或学年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学习期限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学年收取学杂费。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终止办学须提前30日告知学员和员工

    教育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警戒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调整改进办学行为;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30日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开户银行的“风险警戒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该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学杂费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等相关文件材料。教育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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