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意见所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具体来看,“银行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法人机构;“保险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机构。 意见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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