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财经

上一版  下一版   

 

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新股东无法提供承诺说明国联人寿股东变更被否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国联人寿股东变更被否,银保监会认为,新股东无法提供“增资款全额到位,不存在资金循环使用注资”的承诺说明。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不予许可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拟变更的股东双方为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据国联人寿官网2017年9月14日披露,股东无锡报业发展公司拟将持有的国联人寿2.4亿股股份(占总股本12%)对外转让给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资本运作平台宁波金润资产。如果转让完成后,宁波金润资产将成为国联人寿第四大股东。

而宁波金润资产当时承诺,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不过,如今银保监会批复显示,在审核国联人寿变更部分股权的请示及补正材料时,主要发现了两点问题,一是宁波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二是宁波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声明3.144亿元股权转让款为自有资金,来源于其股东在2014年8月对公司的13亿元增资款。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增资款分多笔转入验资户,账户余额最高为7.43亿元,未在某一时点实际达到增资额13亿元,并且公司无法提供“增资款全额到位,不存在资金循环使用注资”的承诺说明,存在利用同一笔资金循环出资的可能,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经研究,银保监会决定不予许可国联人寿变更股东的申请。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当报监管批准或者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