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公司付给我的试用期工资少了720元,却不认账!”小刘曾遇到这样一件让自己郁闷的事:小刘在5月7日,入职某公司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对小刘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4080元,转正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8月7日,小刘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后来我了解到,根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是转正后工资的80%。按照我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的转正工资6000元,那我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是4800元,但他们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4080元,每个月都少付720元,3个月就是2160元。” 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转正工资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公司并未少发小刘试用期工资,因此并不认可他的说法。 后来小刘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的80%部分。仲裁依法裁决:公司须支付小刘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80%的差额,共计2160元。 【分析】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那么考察期是否就意味着是“廉价期”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2016年8月1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完善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加班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并对适用范围以及试用期工资标准做了补充、修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案例中,小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其中基础工资为5100元,其他补贴900元),试用期工资4080元。”双方约定转正后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补贴”,单位不认可小刘说法的理由是补贴并不属于工资部分,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补贴也应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小刘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不足转正工资80%部分共计216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试用期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假设小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按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实际上合同约定并已履行了三个月试用期,那么对于“超期”的那一个月“试用期”,公司除了已发的试用期工资外,还应按转正后工资即每月6000元的标准,向小刘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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