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虽然关于加班费有明确的规定,可是由于劳动者工时、性质的不同,目前还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值得职场新人们关注与防范。 【误区一】做一休一,当然没有加班费? 小王所在的商场实行做一休一工时制,上班时间为8:30-21:30。工作7个月后,小王与商场解除了劳动合同。结算工资时,小王提出给付加班费,可得到的回复是,商场实行的工时制是干一天休息一天,这样等于每月休息15天,当然就没有加班费了。 分析: 小王每隔一天工作13小时,相当于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为45.5小时,按法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计算,每周加班5.5小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之规定,商场应按每周加班5.5小时向小王支付加班费。 【误区二】只要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就不应有加班费? 小白所在的某会所每天工作时间仅为5.5个小时,不过没有双休日。这样算来,小白每周工作时间约为38.5小时。工作一周年后,小白辞职,并要求会所支付一年来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工作时的加班费,可经理认为,员工每周工作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当然没有加班费。 分析: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及双休日若有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春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则不可以用补休来免除加班费。尽管小白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但对于小白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当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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