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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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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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封住“爱吃的嘴”

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突然接到一公民电话举报。该公民在电话中气愤地说:在市郊凤凰酒楼有几人正在品尝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

案情紧急刻不容缓。执法人员驱车火速前往凤凰酒楼细查。在酒气环绕、香味扑鼻的一包厢里,执法人员看见五个30岁左右的男子正围在桌边津津有味地吃着餐桌上一个锅里的食物。

面对站在眼前的执法人员,几名男子停止了进食,面部表情立即紧张起来,神情也略显慌乱。执法人员问:“锅里煲的是什么?吃的是什么动物?”他们面面相望,避而不答。

执法人员传唤酒楼老板,老板只得如实告诉是穿山甲。执法人员问五个食客,知不知道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五个食客点头表示知道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高个子食客还说出了穿山甲独有的特点:有挖穴打洞的本领,身披褐色角质鳞片。

执法人员告诉他们,穿山甲多在山麓地带的草丛中或丘陵杂灌丛较潮湿的地方挖穴而居。昼伏夜出,外出时,幼兽伏于母兽背尾部。以蚂蚁和白蚁为食,也食昆虫的幼虫。12月至翌年的1月产仔,每年1胎,每胎1-2仔。产于长江以南各省,属于国家明令保护的二级保护动物。

酒楼老板解释,现在生意不好做,就想办法弄点野生动物来赚钱。五个食客辩称:如果酒楼不卖野味,他们是不会吃的;正因为酒楼有这样的菜卖,所以就点来吃了,目的是尝鲜、补身子。

执法人员当场郑重告之,凡是吃国家保护动物,都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将此案移交市林业局法规处。法规处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出售穿山甲的凤凰酒楼罚款1万元,对食客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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