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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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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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说法】

为了一句嘲笑 引来一场官司

微说:殴打嘲笑自己纹身的人,并抢走其财物。

17岁的金某在本市某饭店做兼职服务员。一天傍晚,当他正在饭店大堂里忙碌的时候,听到邻桌有个客人嘲笑他手臂上的纹身“不伦不类”“非常难看”。

金某心里很生气,意欲报复这人。当那位客人吃完晚饭离开后,金某叫上同事李某、王某一起跟了出去,当客人走到僻静处,金某等人一拥而上,对着他一顿拳打脚踢,还将那人身上的200元钱一起抢走。出了口恶气的金某得意地离开了现场,却没想到刚过两天,他与同伙便落入法网。

【罪错】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说法】

本案中,那个客人嘲笑金某伤害其自尊心的做法固然不对,然而金某以此为理由殴打他人的行为更加不可取。青少年之间类似金某这样因一句话或一点小事引发过激行为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人际交往中,要相互尊重、以礼待人,不可以随意嘲笑、挖苦他人,否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事端。另外,面对他人的求助,必须保持头脑清醒,考虑一下这个忙究竟能不能帮?是不是违法?切勿像本案中的李某、王某一样,非但不劝阻金某的过激行为,反而激化矛盾,最终酿成大错。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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