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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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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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说法】

盗窃不成进店寻衅滋事,终尝恶果

微说:盗窃电瓶被制止,满心恼怒砸店砸人

16岁的王某原本在本市的一家饭店打工,由于表现不佳被老板开除。生活无着的他便开始靠盗窃“为生”。一日,当他正在一家“桂林米粉”店门外盗窃电瓶车电瓶时,被该店老板抓了个正着,并加以劝阻。

作案不成的王某满心恼怒,觉得老板断了他的财路,于当晚纠集了吴某等人手持砍刀和钢管等作案工具,至该店砸坏店内物品,胁迫该店老板黄某交出营业款人民币900元,并拿走其手机一部。幸亏路人及时报警,王某等人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罪错】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说法】

获取财物,要通过正当途径。王某年纪轻轻不务正业,靠盗窃为生本身已是犯罪行为,在被人制止后还心生不满实施报复更是错上加错。要想不劳而获,非法攫取他人钱财,到头来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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