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说:与同事因小事起争执,约架时冲动杀死对方。 17岁的杨某从老家来沪打工,在饭店学习食品雕刻。一日,杨某与同事王某在食堂吃饭时,为食堂电扇开大开小的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不下,两人约定吃完午饭一起出去“解决”这件事。 下午两时许,两人来到附近公园内,争强好胜的他们先是发生言语争吵,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还从地上捡了一根树枝抽打杨某,情急之下,杨某想到了自己上衣口袋里那把用来学雕刻的刀,他拔刀就向王某身上刺去,王某倒在血泊之中。 看到王某血流如注,杨某也慌了神,赶紧借旁人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且报警,然而被紧急送医的王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留下杨某追悔莫及。 【罪错】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说法】 为人处事,要平和,吵架骂人经常是斗殴的前提和导火索,谩骂激烈时就可能促发武力打斗,头脑一热,就容易失去理智。 受到别人的暴力伤害,也要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以暴制暴,造成冲突升级。通过正常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正确做法。如果你也采用同样暴力的手段,那么你就成为了一名加害人,你的行为同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要记住“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用法反击”。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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