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公益诉讼案范围将拓展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包含在内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昨天举行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此次立法拟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记者注意到,上海拟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金融秩序维护、信息安全、反知识产权垄断、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推进,《决定(草案)》将充分体现中央精神和上海特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首先,明确检察机关首先应当依法加强办理“4+1”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与此同时,上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提高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决定(草案)》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金融秩序维护、信息安全、反知识产权垄断、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此次立法还明确,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经批准适用的国际条约等涉及公益保护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时,缺乏有效应对办法,《决定(草案)》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委托公证或证据保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大气、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影响范围往往跨越多个省市,需要多区域协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决定(草案)》要求,检察机关应当自觉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积极探索完善长三角、长江经济带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在区域、流域协同中加大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服务保障力度。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