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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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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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建议:

上海抓紧出台信用修复具体办法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2017年制定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信用立法,很多制度创新在全国起到了引领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对本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昨天,该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报告建议,上海要抓紧出台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

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方面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比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式管理初见成效。目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方法已形成了三个地方标准,实现了全市法人、自然人全覆盖,总计可对外提供的查询数据有3.2亿条,其中法人数据1094万条,自然人数据3.07亿条。

与此同时,各类信息平台建设得到加强。本市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系统、16个区公共信用信息子平台,以及网上政务大厅(一网通办)、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通共享。

在公共信用信息开始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共享上,市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对接14家社会组织,并通过商务诚信子平台对接部分平台型企业,累计向企业推送公共信用信息90多万条,接收市场信用信息68万多条。

信用应用得以加强

执法检查也提及,信用应用和分类管理得以加强。如今,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编制了应用清单,涉及应用事项(含推荐使用、强制使用)2394项,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全市26万户食品药品企业建立“一户一档”的信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市高院通过与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对失信被执行人累计限制购买不动产500余人次、限制担任公司高管职务7000多人次。

另外,长三角跨区域信用合作也在进一步深化。本市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信用合作机制,建成并运行了“信用长三角”网站及联合奖惩系统,推动环保、食品药品、旅游、产品质量等领域开展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条例在全国立法领域率先用专章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截至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受理信息异议申请1373件,其中更正1328件,不予更正45件。

其间,信用服务业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截至2018年底,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共有270余家,数量和规模均居全国前列。2018年主要信用服务机构营业收入规模超过20亿元,约占全国的1/5,并逐步出现了一些细分领域的“领头羊”。

信用修复成功者少

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贵玉说,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本市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据统计,上海市信用信息平台可供查询量为3.2亿条,较兄弟省市(如湖北22亿条、北京4亿条)有差距,在年度归集量上,市信用信息平台2018年归集数据为215万条,较上年的390万条有大幅下降。目前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总量,离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为市场主体“全面信用画像”的要求尚有距离。

在数据质量上,综合性仍有待增强。如,在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公共服务或融资服务时,不仅需要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也需要社保缴纳基数、公积金缴金额度和纳税数额区段等正面信息,但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库中仍以失信信息为主,“增信信息”比较缺乏。

就《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制度,执法检查发现,一些黑名单在设计上欠缺考虑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造成市场主体的不少困惑。如有的企业反映,被列入黑名单缺乏有效的通知,导致其异议权和整改权连带受损;有的企业反映,部分惩戒措施不匹配失信程度,造成小错重罚和失信成本低的情况同时存在;还有企业反映,经营异常名录比较宽泛,一些简单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都被纳入失信范围。

执法检查发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用修复权实现非常困难。条例实施后,信用修复的成功案例以个位数来计算,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支撑。“鉴于社会上信用修复的呼声日益强烈,浙江等地已就信用修复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上海要抓紧出台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

执法检查组建议,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目录提供单位加强指导,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要组织评估、听证等,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统筹,扩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涵盖范围,增加有关增信内容,做到应归尽归,使目录的编制更加符合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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