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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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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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假人气”换真金白银?没门!

法院驳回一网络公司为旗下多名主播集体“维权”

青年报记者 钟雷

    周培骏 绘

青年报记者 钟雷

本报讯 当下,在网络直播平台观看“网红”主播们解说热门游戏是很多年轻人热衷之事。实际上,直播平台上主播的人气数据中却包含了不少“水分”。在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应当按照真实人气值计算游戏解说员的服务费,而非虚拟人气值。

2017年3月,某网络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解说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网络公司指派旗下解说员作为文化传播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文化传播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每位解说员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80小时,文化传播公司需按照每名解说员每月2200元支付合作费。根据协议约定,每月月有效直播时间是指一名协议解说员每月在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直播时间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1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且直播房间、在线人次均值等数据均以某网络公司数据为准。

网络公司所指派的25名游戏解说员们登录各自网络平台账号,获取直播房间人气统计表的截图反映出直播解说的人气指数已经符合了有效直播时间。网络公司认为,25名解说员均完成了解说事宜,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合作费55000元,但仅支付了6600元。故网络公司将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合作费48400元。

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则辩称:直播平台公司对主播的数据截图显示其中存在虚假人气。根据直播平台公司将虚假人气的数据剔除后所得的真实人气,原告指派的25名解说员中仅有3名达到了约定标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名解说员的服务费660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合作服务费的计算依据,有效直播时间应当按解说员的面板人气值计算,还是按照直播平台出具的真实人气值计算。原、被告之间结算按合同约定应依据被告的数据进行结算即按照直播平台的技术数据进行结算,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指派的25名解说员直播有效时间符合协议约定结算标准的仅有3名。被告已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合作费6600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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