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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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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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经验

符合规定可以外币“收租”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所谓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包括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而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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