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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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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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债转股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僵尸企业”不适合实施债转股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昨天,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银监会拟规定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债转股实施机构应由一家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悉,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以及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包括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等等。

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门槛并不低, 8月2日建设银行旗下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120亿元,而农业银行旗下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也达到了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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