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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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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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采购“两票制”

违规企业将被列入采购不良记录

青年报见习记者 陈晓颖

上海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这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的。2017年6月30日起,《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正式执行,其中明确,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采购“两票制”。

青年报见习记者 陈晓颖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两票制”的推行将成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

今后,上海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并应当通过阳光平台查询由生产企业提供给流通企业的进货发票信息,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

据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共同合作推进“两票制”。

市药事所将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阳光平台信息支撑作用,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将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药事所。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对阳光平台系统升级和改造给予项目支持和资金保障。

据悉,为接受社会监督,将进一步推动阳光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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