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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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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不低于70%作为奖励报酬

青年报资深记者 郭颖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条例》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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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年报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悉,《条例》共7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

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

《条例》明确,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

《条例》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条例》明确了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只要求扣除相关税费、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费用,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允许转化后所发奖酬不受工资总量限制。高校院所对人员的奖酬支出,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对人员的奖酬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细化高校院所可自主选择三种作价投资

《条例》基于本市实践,细化和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三种作价投资方式: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前两种方式属于实践中所称的“先投后分”,第三种方式属于“先分后投”。

《条例》着眼于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保险支持。采取风险补偿、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和保险服务。

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鼓励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供需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要求高校院所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提供共享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成果转化。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