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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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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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民营银行进入常态化设立新阶段

青年报记者 陈颖婕

青年报记者 陈颖婕

本报讯 自2014年12月国内首家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获准开业以来,民营银行发展已近三年时间。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民营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由此,民营银行发展已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银监会于近期发布了《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在总结此前民营银行试点的基础上,推出的更为明确的监管规范,标志着民营银行进入到了由试点向依法依规常态化设立的新阶段。

  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

《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明确了民营银行的发展定位:一方面,从经营战略和创新模式上,《指导意见》提出,为了凸显民营银行的特色经营战略,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考虑到此前试点开业的银行业务模式尚未最终定型、银行内部组织管理架构仍在不断调整中,且已经引入了“大存小贷、小存小贷”等创新模式,此次《指导意见》是对原有模式和规定的确认和重申,未来民营银行的经营将不仅限于以上模式,监管机关鼓励民营银行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

另一方面,从市场定位上,《指导意见》提出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定与此前规定完全一致,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并不鼓励民营银行介入比较复杂的业务类型,而是更多的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创业等提供金融服务。因此,从市场定位上看,民营银行与现有的商业银行业务更容易形成优势互补和错位竞争,有利于激发民营银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股东将承担剩余风险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其中,特别明确规定:“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同时,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接受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报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监管。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民营银行的股东将承担剩余风险和更多的延伸监管,有利于督促股东更多的参与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针对民营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通过强化对民营银行的资本、关联交易和股权的管理。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形成对民营银行股东的有效约束,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将在客观上有助于民营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未来常态化地依法依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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