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投资

上一版  下一版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自贸区银行准入简化政策 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青年报记者 陈颖婕

本报讯 近日,上海银监局正式发布《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2016年)》(以下简称“细则”)。

从此次发布的《细则》来看,主要有三方面创新举措:一是进一步扩大自贸区银行准入简化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适用简化政策的机构从原来的“区内设有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扩展至“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取消了原先需要先在区内设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前置条件,只要是在沪银行机构即可。同时,适用的机构类型覆盖到全部中资商业银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简化范围。

二是进一步优化区内机构的高管准入程序。《细则》率先探索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以及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调动的准入简化政策。将实行事后报告制的高管范围从“区外分支机构的高管向区内同一法人机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扩展至“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同时明确“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无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仅需向原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征求意见”,即取消了非同质同类机构间调任的“笔试”环节。

三是进一步提高机构材料报送的便利性。以尽可能降低机构报送材料的复杂程度为目标,取消或简化了部分报送要求。如取消授权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要求,将“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改为“营运资金到位证明”等,减少机构的报送负担。

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银行监管新细则,体现了中国银监会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具有重大的实质意义。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