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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8月23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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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创业 “108讲”帮创业者跨过“槛”与“坑”

    今年8月至11月,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将在全市开展“2016助力创业108讲·常见行业创业专题讲座和创业企业经营实务讲座”活动。此系列讲座由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和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会共同承办,旨在帮助创业者了解创业过程中的“槛”与“坑”,使他们在创业道路上走得更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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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至11月,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将在全市开展“2016助力创业108讲·常见行业创业专题讲座和创业企业经营实务讲座”活动。

    此系列讲座由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和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会共同承办,旨在帮助创业者了解创业过程中的“槛”与“坑”,帮助他们在创业道路上走得更稳健。

  本版撰文 年报见习记者 陆安怡

  108讲座为创业者指点迷津

    创业并非易事,如何才能在艰辛的创业过程中活下来?如何在创业过程中减少失败,脱颖而出?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向成功人士学习。举办创业讲座,是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素质和创业企业存活率的一种有效方式。

    此次“2016助力创业108讲”正是为初创期和发展期的创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及有创业计划的人员所准备。讲座的主讲人由知名学者、成功创业者,以及精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担任,为创业者指点迷津。

    “2016助力创业108讲”系列讲座旨在通过“实战型”、“专业化”创业讲座来开拓创业者的眼界,提升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创新他们的思维方式,为提高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助一臂之力。

  两大专题 多方面提升综合能力

    “2016助力创业108讲”包含“常见行业创业专题讲座”和“创业企业经营实务讲座”两个系列,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创业人群。

    “常见行业创业专题讲座”倾向于行业专业内容,旨在聚焦本市现阶段及未来三年创业领域的常见热门行业,设置了互联网与新媒体、文化创意、教育培训业、人力资源、餐饮、贸易、服装等板块。开展具有行业针对性的专题讲座,兼顾各热门领域的创业者,同时细分行业,使他们在课程选择上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

    而“创业企业经营实务讲座”则倾向于创业企业综合能力的提高,旨在针对创业企业经营管理不成熟、企业工作人员经验和能力不足等问题,为创业企业提供市场开发、营销推广、团队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实务类讲座服务,为此来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帮助创业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报名方式灵活 方便创业者参与

    对“2016助力创业108讲”感兴趣的创业者可通过个人报名和集体报名两种方式进行报名。创业者个人可以通过“海纳百创”微信公众号上的讲座安排,拨打热线63172020等方式完成具体讲座报名。报名者将收到电话或短信等形式的确认通知。集体报名则主要面向各区、街道等合作单位。本次讲座采用固定讲座地点与送教上门相结合的方式。“我们可根据集体报名人数,针对集体报名组织者的需求,采取自选课题,定制讲座的服务”。

    每期讲座的具体时间都将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布,有需求的创业者可以关注“海纳百创”微信号,也可在“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及“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会”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咨询。

    创业者经过“助力创业108讲”系列讲座,可以收获众多名师和成功创业者的经验分享,了解到行业发展的前沿趋势,掌握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积累相关行业人脉,熟悉上下游各类资源。“此系列讲座旨在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与技巧,提升创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其本行业的经营能力和水平,帮助其在创业道路上顺畅发展。”

  创业讲座108讲之一

  初创企业用好优惠政策可以合法减税

    8月15日,“2016助力创业108讲”活动第一期《初创企业常见税务问题解析》在杨浦区江浦街道青年创业园区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主办,由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和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会共同承办,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就业援助部大力支持。共有近60位在杨浦区创业实习的大学生聆听讲座。本期讲座的导师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客座教授费肇慎,他从我国税收的种类讲起,分析了企业纳税的相关政策和合法合理避税的措施。

    “营改增”对商家利好

    费肇慎表示,在我国,税收分为六大类,分别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和地方附加税,共计有24种。他希望通过对税种的梳理,能够使在场的大学生了解创业时应该上缴哪些税种。

    今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对于商家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消项税减进项税,等于差额税。假如商家将某件商品以进价售出,那么商家在这个销售行为中,并不会产生增值税。假如商家以低于进价的金额将某件商品售出,那么消项税减进项税产生的差额税为负数,这个负数值可以用来抵扣税额。”

    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后,还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包括化妆品、金银首饰、香烟、酒及酒精、鞭炮、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油艇、汽油柴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

    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属于流转税,此类税收还囊括了海关关税。在我国,企业在进口和出口货物时都需要缴税。

    所得税指单位和个人按照所得额交税。企业上交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而小企业的税率是20%,只有满足资产不超过3000万、员工不超过100名和年利润不超过30万,符合这三个要求的企业才能够按照小企业的税率缴税。“企业不要在初创期就想把利润做大,而应该把经营最大化,利润最小化,以此来减少税收。”此外,现在不少创业型企业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得到国家科技部门认可的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上交。

    多项优惠政策利好创业者

    创业者在经营企业时,首先要办理税务注册管理。目前,企业的登记制度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费肇慎提醒在场的创业者,用足用好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可以合理避税。比如,先征后返,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

    有些地区在税收方面推出优惠政策“三免三减”,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税”的优惠政策,到第七年,再进行全额征税。“初创企业可以在三年以后歇业,到第四年成立一家新公司,重新享受免税政策,且这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生意。”在公司正常经营时,对分红的要求很高,公司不一定可以进行分红,而在公司歇业以后却可以对大股东进行分红。

    此外,郊区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创业者可以将公司注册在优惠政策力度大的地区,同时在市区开办事窗口,也能减少公司的税收。

  创业讲座108讲之二

  新媒体创业,机遇与风险并存

    8月16日,在杨浦区江浦街道创业园区内,一场由御之马创始人、寻找中国好人才发起人程正伟带来的《新媒体受众分析与创业机遇》讲座火热上演。什么是新媒体的受众人群?新媒体创业的机遇在哪里?创业要避免哪些“坑”? 就此类话题,从事新媒体人才培养的程正伟向活动现场近60名来自杨浦区创业实习的大学生娓娓道来。

    关注点在哪里 营销就在哪里

    讲座一开始,程正伟就和学员组建了微信群,并鼓励学员在群里分享感兴趣的内容,因为受欢迎的传播内容往往对他人更有价值。此外,微信上的内容形式更多样化,包含图文、视频和漫画等。

    新媒体用户的主要人群是80后、90后。其中,男性用户和女性用户感兴趣的内容有所不同。年轻男性更关注体育、游戏和汽车话题,年轻女性更关注时尚、财经和社会话题。从收入上看,新媒体的受众属于中产阶级,他们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离不开微信。

    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受众范围更广泛,而且传播效果也显而易见。“我们可以从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和转发量看到传播的效果,而传统广告,如户外广告牌的效果则无法轻易被掌握。”2009年微博崛起,2011年微信开始流行。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手机网民的数量,已达到6.56亿。受众的关注点逐渐转向小小的电子屏幕,“受众的关注点在哪里,我们就要到哪里进行营销。”程正伟说。

    程正伟鼓励大学生利用在校期间进行新媒体创业,“这是创业的绝佳阶段,即使失败,毕业后还可以继续找工作。”此外,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副业是创业,那么创业时,自身的压力不会很大。他建议大学生,如果有创业想法,现在就可以开始行动。

    程正伟将新媒体行业中的创业机遇分为四类,分别是企业新媒体内容服务商、微商城、人才和培训以及自媒体社区构建。在企业新媒体内容服务商方面的创业机遇包含图文文案、漫画、平面设计、微视频制作和H5场景制作。在微商城方面,有创业想法的人则可以关注微信后台开发和微商城代运营。

    创业必须要避免的“坑”

    程正伟列举了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几个“坑”,希望大学生规避。

    第一,只想不做。程正伟认为,创业者萌生创业想法后,应尽早实施,“趁年轻多多尝试,失败了还可以重新开始。“我认为学生在大二、大三和研一期间是非常好的创业时机。因为在校时的心态和毕业后完全不同。毕业后,创业的资源和成本都需要创业者自身慢慢积累。有的人想工作几年后再创业,但届时家庭的压力和年龄的压力等可能会令他有所顾虑。”

    第二,把创业项目当成理想。一般的创业者会想“我们要改变世界,创立一个市值10亿美金的独角兽企业”,但创业公司在缺乏良好的盈利模式时,抱有理想之余,更要脚踏实地,把项目落地。

    第三,有些创业公司不练内功而急于融资。“现在有的创业者的想法仅仅是制作了PPT和商业计划书就找投资人融资。”创业企业首先要完善企业的盈利模式,才能稀释较少的股份,获得较多的投资。

    有些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遭遇“C轮失败”,他们在经过天使轮、A轮和B轮融资后,由于盈利不稳定,市场扩张受阻,纯粹以烧钱的方式来拓展市场,找不到接力的C轮融资,资金链断裂,而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假如创业项目的盈利模式不成熟,他们往往在B轮后,无法吸引更多资金投入,也就没有投资人接盘。“融资刚开始时,投资人观察创始人是否靠谱,而越往后走,随着投资人投入金额越大,他们在投入时也越谨慎。投资人往往在A轮看商业模式,B轮看盈利能力。假如项目盈利能力不足,企业市场开拓容易受阻,会造成后续融资困难。”

  创业讲座108讲之三

  创业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 降低法律风险

    8月17日,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主办,上海市青年技术培训中心和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会共同承办的讲座《创业中需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杨浦区江浦街道青年创业园区举办。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接触法律法规的范围很广,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等,企业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最好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某知名企业公司法律顾问黄维,她认为创业者应熟悉并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善用专业人才,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组织形式大不同

    当大学生有创业想法时,首先要确定自己创业的领域,再了解该领域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者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相关制度、商法相关制度、经济法相关制度、劳动法相关制度、税法相关制度和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黄维将企业的生命周期分为种子期、成熟期、成长期和衰退期。在不同阶段,企业会接触到不同的法律法规。

    在种子期,创业者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这与企业创始人的人数有关,“假如单枪匹马一个人创业,可以考虑采取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形式,假如公司有两人以上的创业团队,那么可以注册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其中,具体采用哪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创业团队成立企业的目的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公司制企业的概念是股东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具备容易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资者风险降低和提高投资人资产流动性的优点,“假如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在组建时投入了10万元,那么在公司负债时,只需负担至多10万元的债务,而合伙企业的股东将投入的资金抵债外,还需要偿还更多负债,比如抵押自己的房产来还债。”但公司制企业的缺点是双重课税、组建成本高和存在代理问题。

    在纳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成本方面,公司制企业的组建成本最高。公司制企业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此外,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它们所依据的法条都不尽相同。

    签订合同门道多

    企业在成长期少不了签订合同,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合同?黄维建议创业者在签订合同时,寻找专业人士进行介入和把关,了解其中应该遵守的法规和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确立了权限、内容和执行三部分,即代理制度、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其中,当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时,要注意对方来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对其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要进行相应了解。”一起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对方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其并非是法定代理人,则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创业者可以在签合同前,让对方提交相关授权证明来确认对方是否为具备法律权限的代表。

    另外,销售行为中的标的、价金和质量要求,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有所标注。

    在合同履行方面,如果违约,可能会涉及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给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经济补偿。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违约金在功能上有惩罚违约方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借款合同包括民间借贷,有些初创企业在缺少资金的时候,可能会选择民间借贷,“前提是自然人的借款,对于正常的资金拆解,法律原则上是不加干涉的。但如果利率过高,会严重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所以,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过限制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接触法律法规的范围很广,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等,企业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最好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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