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民间被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经过前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围绕条例(草案)重点关注的内容集中在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交接时间、患者应遵循院内急救机构分级救治规范以及现场救护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等。
由于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救助,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氛围,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在条例(草案)“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的规定。
二审中,有委员建议恢复条例(草案)“对危急重患者,院内急救人员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但是,在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论证会上,专家认为,该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来制定标准和规范更为合适;地方性法规将此规定作为法定义务后,可能会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本市明确规定“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两个文件,均不是强制性的。国内国外相关立法资料也没有对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交接的具体时限规定。
由于院前急救实行“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患者或者家属指定送往某医疗机构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容易造成在某个时间段内送往某医疗机构的患者过于集中,强制规定十分钟内完成交接,会给医护人员的后续救治造成较大压力。从法律后果来看,此项规定在本市医疗急救资源尚未能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相匹配、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是技术性标准,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由医疗机构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更为合适。
另外,针对“医疗机构如何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救治”,有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急诊分级救治规范向社会公示,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和规范有序就诊。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相关条款修改为:“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急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