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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0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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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拖拽交警致死案”昨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
青年报记者 卢燕

    本报讯 昨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浩杰驾驶宝马车拖拽交警致死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多番不听劝阻最终导致交警不幸身亡

    被告人孙浩杰现年32岁,案发前,他曾是上海一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孙浩杰驾驶一部红色宝马X3越野车沿本市吴中路直行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纠正。后孙浩杰又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至虹许路的待转区,茆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指挥其直行。

    由于孙不服从茆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启动车辆强行左转,在明知茆在其车辆驾驶室左侧伸手阻止其违法行为并已抓住其驾驶室车窗框的情况下,为逃避处罚,仍持续加速左转,致被害人茆盛泉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5分死亡。

    初犯加上自首法院判被告无期徒刑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孙浩杰拒不服从作为交通警察的被害人茆盛泉的现场指挥,明知被害人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仍驾车强行加速左转,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孙作案后尚能主动投案,且系初犯,在对其量刑时亦可酌情予以考量。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孙浩杰未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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