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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0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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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回应“交通行为违法开除党籍”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均应当给予处分

    昨天上午,针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问题,中纪委作出了回应。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予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哪怕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据《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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