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去年北京受理近4万起“家事”案件。记者通过最高法通报的典型案例注意到,离婚案件中,一方付给对方子女的“一次性抚养费”,或按照物价提高而追加。
去年受理“家事”案件近4万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会上通报了王某诉江某离婚案,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等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北京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数量大。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全部案件的9%,占传统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为例,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
二是对立性强。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争夺的焦点是子女、房产,情绪对抗激烈,平复矛盾难度大。
三是新情况新问题多。
“家庭关系受到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变革的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特点,如夫妻财产形态的变化带来的分割难题,对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提高给审判带来的新要求等。”朱春涛说。
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案例过半
记者注意到,昨日发布的30起案例中,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占了大多数。其中,赡养和抚养问题占比最高,超过一半。
某案例中,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一次性抚养费”可按物价追加
在河南省发布的10起案例中,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是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案件。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为打工所得。
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3000元。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离婚后彩礼返成焦点
离婚纠纷中,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成为焦点之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对记者说:“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单方能否反悔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在介绍典型案例时表示,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
据《法制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