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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0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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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新农合参保人员享受城乡统一标准
记者 卢燕

    本报讯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本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办法》),实现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崇明农村居民人口较多,而此次城乡居民医保标准统一后,对于崇明县24万多新农合参保人员来说,享受到的待遇将明显提高;对于本县19-59岁的城镇居民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起付标准从原先的1000元下降到现在的500元,报销的金额将进一步扩大。

    首先,崇明地区的农村居民门诊取消了原5000元封顶线,农村居民住院不再设12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设起付标准,医保直接按比例支付,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门诊医保支付比例提高5%,19至59岁城镇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

    《城乡居保办法》明确,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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