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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1月07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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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热量”随便标 超市被判赔偿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汤峥鸣

    本报讯 声称可进行体重管理的“低热量”食品,实际上每百克所含能量竟达1583.6kj,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低热量食品每百克不高于170 kj的标准。消费者颜先生为此将销售该产品的超市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38元并支付赔偿金1380元。

    2012年12月,颜先生在上海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盒售价138元的“斯丽魅体重管理替餐奶昔”。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注意事项显示,该产品为低热量食品。

    此后颜先生在查阅资料后发现,这种奶昔每百克所含热量为1583.6kj,超过国家低能量食品标准将近10倍。

    颜先生为此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违法宣传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2013年5月,工商部门认定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销售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虽然受到处罚,但超市并没有就颜先生的退款和赔偿问题给出任何说法。

    为此,颜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其销售的食品与该食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相符,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销售行为属明知,依法应赔偿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超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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