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诗平
中央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5月7日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严禁到来访接待场所和公共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
(据中国新闻网)
众所周知,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政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信访是最基本的民意表达。民意期盼,司法能够对非法拘禁上访公民行为进行惩治,司法更应该在惩治截访人员之上,惩罚幕后的主使者。让地方官员端正“维稳思维”,让地方官员意识到,维稳的出路在于疏通,而非堵截。
而所有这些,都有赖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虽然我国的《信访条例》也对上访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基层信访不服的上访,“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越级直接上访,“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但是,由于对截访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制,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用法律来规范上访、截访事件的进度和力度,对《信访条例》和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比如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禁止截访”;在《行政法》和《刑法》中,明确规定“截访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相关法律责任,从而避免“软性”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