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溪
早在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就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开会要到定点饭店。定点饭店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房间的协议价格远远低于门市价。但在执行过程中,内部人士反映,经常遭遇中标饭店的不诚信。有关国家机关被迫“高消费”。(据《法制日报》)
所谓“钓鱼销售法”,是指原先定点的协议价为300元/天,等电话来预定,却告诉你协议价房间没有了,只有市场价的房间。于是,一些国家机关只有选择定更贵房间,少则高出百十元,多则高出七八倍。
其实,“钓鱼销售法”没什么高妙之处,就是通过制造“物以称为贵”的假象,逼你选择高出协议价多少倍的市场价房间。普通消费者有无可能中招?显然只要货比三家就不会上这种恶当。而机关则不同,反正花的是国家的钱,有遵守了《管理办法》,房间价格再贵也无所谓。由此可见,不是“钓鱼者”有多狡猾,而更像是“鱼”懒得动弹,甘愿上钩。
值得一说的是,国家机关与定点饭店合同中规定:“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何不按合同追究定点饭店的违约责任?为何将“闷亏”咽到了肚子里?在商业回扣盛行的语境下,这些酒店所谓的“钓鱼销售法”,之所以能屡屡成功,其中在交易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不能不让人打一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