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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1月25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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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能否终止“讨薪悲剧”?

    □陈国琴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仅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

    (据《人民日报》)

    这些年来,有关讨薪的“黑色幽默”一直在轮番上演。跳楼讨薪、裸体讨薪、卖身讨薪……各种各样的极端无奈之举,既反映出讨薪者的无助,也衬托出欠薪单位或企业的丑恶嘴脸。连日来,随着春节的日渐临近,全国各地纷纷上演不同版本的“讨薪悲剧”,面对如此令人痛心的现实问题,既给用工单位或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更倒逼“恶意欠薪入罪”的法律能真正“掷地有声”。

    长期以来,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存在着恶意欠薪的问题,这不仅暴露出相关企业诚信缺失的现实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而更令公众感到不可理喻的是,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祸根恰恰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耍无赖,长时间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

    因此,要想营造和谐、诚信的务工氛围,地方政府必须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切莫沦为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此外,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切莫让相关法律沦为摆设。与“醉驾入刑”相比,“恶意欠薪入刑”在很大程度上并未真正起到其应有的震慑力,因此,尽管不少企业存在着恶意欠薪的行为,但却并未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今,司法部门精心对“恶意欠薪入罪”的量刑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旨在希望相关法律能够真正成为呵护公众利益的“护身符”。因此,亟待各级政府能本着营造优化发展软环境的原则入手,真正让“恶意欠薪入刑”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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