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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2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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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明
给生命让条道不能靠自觉

    北京市拟为急救立法,拟规定,如急救车正在紧急救援、转运危重症患者,应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社会车辆故意拒不让行的将受到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病患死亡,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人民网)

    120急救车是救护病人的特殊车辆,可在现实中却屡屡受阻,比如3公里的路走了40分钟的悲剧。车辆增多,道路拥挤是一个方面,而对急救车的鸣笛声充耳不闻,拒不让道也是重要原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是从现有的情况看,即使是不让,也鲜见有哪个受到处理。

    给急救车光靠自觉还远远不够,还得借助于法律的威力,此方面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不同情况,因而在《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应有具体的贯彻细则,与生命的重要相比,即使是严一些也不为过,而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不放过任何阻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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