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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24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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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慰问”该讨说法

    □金海燕

    家住广州海珠区的严老太偶然间发现海珠信息网上有两则2011年的信息报道,该信息分别提到街道办工作人员借节日上门探望低保户、困难户,并送去了慰问品,她的名字在列,而她并没有受到过类似慰问。严老太认为名誉权受损,将街道办告上法庭。(据《新快报》)

    因为在报道这场虚假慰问的新闻中,没有对严老太有过诽谤或贬低名誉的字句,法院驳回了严老太要求街道办赔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求。但从严老太的状告街道办告诉我们,如今公民对于自己的名誉是越来越重视了,因为成了一次被虚假慰问的人员而成为街道办宣扬政绩的道具,公民也会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运用起法律武器,应当说,这是社会的进步。

    严老太的状告在告诫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面对群众,我们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所谓慰问,体现的是一种关怀,一种亲切,不是通知被慰问者来领一盒月饼就能充数的;更不能把过去拍摄的照片,充当此次“慰问”的“现场”。诸如此类的弄虚作假,在过去常常被某些人视为“正常”,但如果有了像严老太那样较真市民的敲打,必将大大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

    严老太“被慰问”应该得到一个说法,名誉权诉讼虽然被法院驳回,但她不愿充当街道办虚假宣传道具的愿望应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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