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逸
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昨日本报A08)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近几年呈现频发态势,去年全国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85.28万份,同比增长23.08%。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建立专门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无疑值得期待。
不过,任何黑名单都不是一“黑”就灵,其效果好坏完全取决于制裁的力度强弱。与公众期待相比,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更像是只“没牙老虎”。从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来看,被纳入黑名单的7种行为中,除了“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以及“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等三种情形,有限期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其余行为均未有实质性的处罚手段。
要想药品安全黑名单“老虎发威”,就必须给它一副钢牙,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上榜者,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重点监管、限期停业、终身禁入等处罚。同时、针对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罚款惩治力度不够、药害救济赔偿渠道不畅等问题,黑名单制度不妨充分考虑,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改、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但在正式发布时,这一条规定被删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黑名单资源共享,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或许存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却是提高违规成本的一大良方。建议政府部门统筹协调,通过顶层设计推动药品安全黑名单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