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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07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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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要使好钢用在刀刃上

    □刘英团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6月4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积极发展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提案办理协商会。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立法工作,已经将“慈善法”初步草稿上报国务院。(据中国新闻网)

    郭美美的几条微博,引发了一场慈善风暴。“郭美美的事没弄清楚,没心情捐款”,这或许是许多人在郭美美事件之后的真实心态。慈善需要一块法制的阵地,有一个慈善法律框架,社会的慈善力量才可以有所依托、因有用无。我以为,慈善立法最应该在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做文章,其中应该包括在现今引起诸多争论的问题,在慈善法中制定详细的标准定分止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的一个支柱。四大支柱中,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板块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

    接二连三的“慈善风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北大受助研究生段霖夏中途退学,用善款开办公司,被捐助人告上法庭;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剔除;山东青岛“大善人”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因对质疑自己“一分钱捐赠工程”的报道不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还将公益时报社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告上了法庭。不管这些官司孰是孰非,慈善事业是人民大众的事业,仅靠“大款”和企业发善心是不可靠的,善良的民众被“大款”和商家忽悠多次也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所以,慈善立法既要避免通过权力强令“贵人”施舍,不要把富人逼迫为慈善家。法律强制下的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甚至会破坏脆弱的慈善生态。 

    作为捐赠者,我最关心问题莫过于我捐的钱物用哪去了。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指出,要“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那么,为慈善或者公益立法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呢?我以为,“慈善法”应站在全社会角度看问题,整个法律角度的立足点要放在正确位置,即慈善事业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体制。奥地利作家茨威格笔下的同情有两种,一种是看到别人不幸后的本能反应,但于事无补;另一种是伴随着冷静与理智的同情,有帮助的方法,有行动上的反应,有贯彻的毅力,还有持久的耐性。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后一种同情,但是,那需要的不仅是一颗同情心,还需要充分的资源。因此,慈善是公益慈善,“慈善法”是公益事业法,是推动整个公益事业的,要变成人人有义务、人人有责任的法律,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应起到激励作用,调动一切慈善资源(包括慈善的财源、智力资源、志愿力量等),真正能够做到将好钢用到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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