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
小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的笔试成绩不甚理想。公司决定将小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
可是,小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他应该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那么试用期能这么“任性”地被延长吗?
评析: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说明,试用期在6个月以内的,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则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
企业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解除,但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