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交大附中 蒋敏然
9月10日下午日本政府举行会议确定钓鱼岛“国有化”方针,11日与钓鱼岛所谓“岛主”栗原家族签署“买卖合同”,妄想将9·11变成中国人民又一个“国耻日”,在危害中日关系大局的道路上一错再错,致使钓鱼岛问题到了一触即发的危急边缘。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的非法行径,侵犯了中国主权,激起了中国民众的强烈不满。日本驻华大使馆、一些省市的日本领事馆前,集中了部分抗议人群。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游行、示威、出版、结社的自由。”中国人民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情况下,通过游行、集会等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然而,就在这种爱国保钓的正义行动中,有些人有意无意地冲破了法律底线,打伤路人、砸毁卖日本产品的店铺以及日产私车,严重违背了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此“爱国”行为不仅有损中国人形象,也使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犯。
履行国家职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我国政权机关有“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维护国家主权”的对外国家职能。我国政权已经运用国际法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图,海监50号等六艘执法船也已开赴钓鱼岛附近,这一切都是依法明确表明我国的主权立场。
公民爱国热情高涨是好事,但爱国尚需守法,切勿变成“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