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个人信息采集主体过多非法买卖屡见不鲜 代表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青年报特派记者 刘晶晶

    手机上接收到的广告短信,大多数是个人信息泄露所致。青年报资料图

青年报特派记者 刘晶晶

本报北京专电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被非法买卖等事件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陈力在此次全国两会上与其他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非法采集贩卖用户信息案件频发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基于个人信息的应用和服务越来越多,人们时时刻刻都在留下“数据足迹”,然而,目前个人信息采集主体过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普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案件频发。

陈力代表在议案中表示,针对高发态势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近年来我国法律在逐步拾遗补缺,尽管如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立法规定散乱,缺乏系统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的社会问题,目前尚未明确牵头部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日常监管也未落实,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难以形成防范、打击和治理合力,政府部门整体较为被动。”

其次,针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衔接不畅。他表示,虽然国家立法已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畴,但除了刑事处罚外,对于尚不构成的刑事处罚的行为尚无明确规定。此外,也缺乏民法层面的赔偿补偿机制。

“尽管早在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开始起草,距今已有十五年,但是至今《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未出台,立法进程缓慢。”陈力代表认为,掣肘进程的原因一个是由于涉及的管理部门过多、行业广泛,这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机制将各部门管理职责限定在部门业务范围之内。在保护个人信息时,如何协调对接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如何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需要多方研讨、审慎决策。此外在理论方面,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尚有争议。

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收集利用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络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提到,应当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陈力代表对此建议,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他认为,相关法律应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与范畴,个人信息应包括对个人身份的识别信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信息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原则、安全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可追溯可异议可纠错原则等;明确个人信息权及其具体内涵,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更正权等权利以及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他还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还应规范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对不当收集、不当使用、处理他人信息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明确法律责任。如明确对于不当收集、处理或者使用他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精神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目前法律的规范还并不明晰,但包括个人隐私信息争议不大,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精神赔偿我们也可以比照最高院现行的司法解释,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犯当事人信息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