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下月起实施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小额贷款的范围,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而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另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称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