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订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近日,保监会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规定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在偿二代17项具体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防控保险市场风险、促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风险的复杂多变和偿二代监管制度的建设实施,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订。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之后,保监会就着手启动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还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等等。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