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超期未募集”新规发挥作用

公募基金“去库存”压力得到缓解

青年报见习记者 洪伟

本报讯 在当前震荡的市场环境下,基金公司常常为了“去库存”而陷入发行难的怪圈。数据显示4月底整个基金行业有375只新基金“超期未募集”,导致整个行业基金去库存压力较大。目前,监管层对“超期未募集”的情况出具了新的规定,公募基金去库存的压力全线得到了缓解。

新规缓解“去库存”压力

公募基金出现“超期未募集”的情况怎么办?前一段时间应监管要求,基金公司需要在短期内消化掉这些申报过的“库存”,其中大部分为壳基金,于是出现了公募大规模去库存的壮观场面。

不过,这种情况或许将从源头上得到改善了。近日,监管层下发了最新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和《关于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表示“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此外,对基金管理人出现三类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业内人士预期未来新基金申报会更合理。

考虑到行业的现实困难,为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监管层将进一步完善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监管安排,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延期募集的,应当及时提出延期募集备案申请;不再延期募集的,应当作出相关专项承诺,后续不再启动超期未募集产品的发行。

根据新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分析,客观评估有关情况,于2017年6月5日前向监管层提交产品处理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新基金申报将更为合理

解决了此前的“超期未募集”的基金问题之后,监管层对未来新基金“超期未募集”情况要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新规,未来新基金申报会更合理,“量入为出”。

新规显示,基金管理人出现了以下情形:2017年6月1日后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备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未在备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募集的;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进行募集的,且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理性规划和申报基金产品,共同维护市场效率和秩序。

对于上述新规,一位大型公募人士表示,这次新规主要针对产品注册制以来,产品批文超期未募情况太多,一次性地给一个处理方案。此外,新规也约束了6月1日以后注册的产品,提醒各家公司要合理申报,再出现超期的就要拉长上报产品的审核周期,另外也是监管机构注册审核工作精力的合理化分配,“以后的趋势就是严格、规范化,我们肯定服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