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出炉强化存管人免责条款,有6个月过渡期

    业务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实施标准。

    青年报资料图

青年报记者 孙琪

本报讯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近期各级监管机构关于网贷的政策密集发布,昨日银监会正式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担任网贷资金的存管人,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并给了过渡期为6个月。

现状网贷机构存管比仅为4%

昨日,银监会相关发言人介绍,资金存管机制将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上述人士介绍引用第三方不完全统计,介绍了目前我国网贷现状。称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

去年8月,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昨日正式出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明确商业银行均具存管资质

《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指引》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介绍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表示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

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还可以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呢?

对此银监会相关人士明确回答,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强调“新老划断”6个月过渡

据悉,《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

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

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