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工作条例草案二审

物业企业不履约 居委会可报告街道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物业企业不履约居委会可报告街道、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推进居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前天审议《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与一审稿相比,提交二审的法规草案进一步理顺了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并对居民会议召开、居务公开形式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进一步理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是本次立法的关键重点。在一审及相关立法调研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条例一审稿中“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中“协同”的含义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基层声音认为,居民委员会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很难直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市人大法制委经与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同”一词,有将居民委员会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之嫌,与居民委员会性质定位不符。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市的基层实际,居民委员会主要承担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进行居间指导监督、纠纷协调的工作,促进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谐发展。

为此,条例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居民会议是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决策机构,进一步完善居民会议召开的程序性规定有利于指导基层实践。在相关立法调研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基层同志提出,为保障居民会议规范运作,建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居民会议召开频次和程序等内容。为此,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另外,审议中,有意见认为,推进居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为此,进入二审的《条例(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