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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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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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说法】

“不幸”岂能成偷盗理由

【微说】来沪少年四次入室盗窃同一家

马某的母亲生下他后便离家出走,父亲与他长期感情不和形同陌路。不喜欢父亲唠叨的他离家出走,来到上海与外婆相依为命。

某年7月至8月期间,马某来到居民杨某家中,先后四次入室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900余元以及手机一部。令人费解的是,他四次盗窃的是同一家。他自己解释说,“我以为偷同一家罪行会轻些。”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罪错】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法】

本案中的被害人杨某同样也是一个从外地来上海打拼的年轻人,靠自己的努力在上海站稳脚跟。犯罪嫌疑人马某却欲靠入室盗窃不劳而获。两个年轻人选择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家庭的变故令马某始终感觉自己不幸,性格变得自卑、内向、偏激。但生活再不幸,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更不能靠偷盗改变。要改变人生、追求幸福,只有靠自己的辛勤努力。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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