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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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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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说法】

优秀生怎样面对“挑战”

【微说】校园明星不爽风头被抢,“约赛”不成将对方打伤

王某和李某就读两所不同的高中,他们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都酷爱打篮球,是学校里的体育健将,这让王某和李某感到无比的自豪与骄傲。

在一次校际联赛中,二人分别代表不同的团队在赛场上相遇。结果,李某所在的团队获胜,李某本人也因为在团队中表现突出,进球最多,获得最佳个人奖。这让台下的王某非常郁闷,感觉自己的风头全被李某抢走,一种挥之不去的嫉恨充满了内心,他决定再找机会挑战李某。

一次,在事先没有联络的情况下,王某来到李某所在的学校寻找李某准备约谈比赛,却被李某以没有兴趣而断然拒绝。王某恼羞成怒,连续两拳打在李某的面部,致使毫无准备的李某当场倒地昏厥。经鉴定,李某被击中右眼眶部致骨折,构成轻伤,因被打后倒地致重度脑震荡。为此,李某休学养伤半年,王某的家人向李家赔偿人民币40万元,王某则因故意伤害罪被司法机关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罪错】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法】

本案告诉我们,青春期的学生具有冲动、暴躁的特点,遇事容易冲动。然而冲动往往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本案中的王某冲动结果是害人又害己。此外,对于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家长和学校而言,平时对子女和学生进行教育时,也应当重视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只有生理和心理都健康,才是真正的健康。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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