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无信则不立,商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不威”,古往今来,诚信一直是华夏儿女的崇高追求,是为人处世的根本、成就事业的根基。如果一个人在生活、工作中随意失信,不仅会失掉别人对自己最基本的信任,更会在职场上寸步难行。 【案例】 小黄入职某公司任推销兼发货员,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个人因故意或严重过错、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责任赔偿外,公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合同。2016年6月下旬,小黄为谋取个人私利,虚报发货数量被公司发现查实后,公司责令其书面检讨、承认错误,并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留用。可小黄不但不服公司处理决定,还几次堵门,阻止公司运输车辆进出,致使企业正常经营受阻。 于是公司立即向小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以小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小黄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小黄过错参与程度、经营风险及补救措施等因素,判决其赔偿公司2万元损失。 【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小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故意或严重过错、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责任赔偿外,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因果联系、本人工资收入等具体情形来确定。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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