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90后”毕业生中,选择从事自由职业的人越来越多,小项就是这么一位。他是一位健身教练,从学校毕业后“身兼数职”——在数家健身房从事体锻教学工作。 小项一般在一家健身房每周工作几个小时,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他与多家健身房建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为一直以来都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全日制的劳动关系,所以他也没有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费。 今年8月,小项因为工作时拉伤了肌肉,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告知若想根治疾病,必须手术。可由于没有缴纳过社保费,治疗的全部费用只能由他自己承担。为此,小项来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可否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从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以前听说非全日制或自由职业不用强制缴纳社保费,当时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在想想真不该怕麻烦……”小项非常懊恼地说。 那么,灵活就业人员为何不能补缴社保费?这些人员又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呢? 一般来说,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上海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具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虽非强制性,但一旦没有按月缴纳,就不能以补缴的方式追加缴费年限。在《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于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虽然没有强制他们缴费,但此类人员可能同时在多家单位“兼职”,同样累积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同样有养老、医疗等方面保障的需求。而“不能补缴”制度的设计,既是出于事后趸交不符合保险一般原则的考虑,也是旨在防止事后补缴和按月缴纳享受同等待遇所带来的不公平性,更是一种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尽早缴纳的方法措施。 为了参保的便捷,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当然,也不排除有“良心”企业会为兼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法律对此并未禁止。 最后友情提醒,“身兼数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虽非强制,但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仍建议按月及时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