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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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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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说法】

雕刻刀怎么变成了凶器

【微说】与同事因小事起争执,约架时冲动致人死亡

17岁的杨某在饭店学习食品雕刻。一日,杨某与同事王某在食堂吃饭时,为食堂电扇开大开小的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不下,两人约定吃完午饭一起出去“解决”这件事。

下午,两人来到附近公园内,争强好胜的他们先是发生言语争吵,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还从地上捡了一根树枝抽打杨某。情急之下,杨某想到了自己上衣口袋里那把用来学雕刻的刀,他拔刀就向王某身上刺去,王某倒在血泊之中。看到王某血流如注,杨某也慌了神,赶紧借旁人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且报警,然而被紧急送医的王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杨某追悔莫及。

【罪错】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说法】

为人处事中,要平和,吵架骂人经常是斗殴的前提和导火索,谩骂激烈时就可能促发武力打斗,头脑一热,就容易失去理智。

受到别人的暴力伤害,也要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以暴制暴,造成冲突升级。通过正常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正确做法。如果你也采用同样暴力的手段,那么你就成为了一名加害人,你的行为同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要记住“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用法反击”。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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