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说】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未成年应聘者钱财 2009年2月至3月间,宣某伙同王某、李某等人,以网上招聘服务员、经理助理为名,由宣某将被害人约至本市长寿路137号、虬江路虹口商城等地的办公室,以收取管理费、工本费、进场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随后,宣某等人又将被害人骗至本市延安西路、定西路附近的上海俱乐部、淮海中路1045号HONEY酒吧,由王某、李某等人冒充酒吧经理、主管、领班,以安排工作收取红包为名,对被害人再次实施诈骗。本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先后涉及的被害人达数十名之多,涉案金额达到近万元。 【罪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法】 本案中,宣某等人假借招工为名向求职者骗取各项费用,非法获利达万元之多,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 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很多人急于求职,警惕性随之降低,本案中宣某等人正是利用了求职者的这种心理,骗取了大量钱财,令许多经济原本就不宽裕的求职者雪上加霜,同时对职业中介市场的诚信度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目前各类职业中介良莠不齐,某些无证职业中介的招工过程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更有甚者纯粹以招工为幌子骗取钱财。求职者一定要对求职中缴纳的各类费用索取规范的收据,坚决抵制“黑中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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