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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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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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说法】

一时冲动的后果

微说:借车未获得同意,一怒之下扎伤同学

小张,男,16岁,某学校学生,看到同学小王经常骑一辆摩托车,很是羡慕,就对小王说,“把你的摩托车借给我骑骑。”小王说:“摩托车不是我的,我也是偶尔借来骑的。”

小张向小王借了好几次都没有借到,心里很生气。一天,他纠集了8个本校及外校的同学,准备教训小王。小王知道后,叫了两个同龄的朋友护送自己回家。

小张等人在校门口截住小王,双方动起手来,结果小张用携带的水果刀扎伤了小王的两个朋友。经法医学鉴定,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

【罪错】寻衅滋事罪

小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法】

看了小张的犯罪事实,很多人都会说,小张真不值得,不借就不借吧,至于动刀吗?是啊,我们都觉得这太不值得了,小张现在也很后悔。

他自己分析说,在他的思想深处有一种唯我独尊的错误观念,他想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却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他打别人时有一种自己是强者的满足感,却没有想想对方所受到的伤害,也没有想想如果对方是他的家人,他的心里会是什么感受,更没有想想如果这个社会上的人都互不尊重随意打架的话,这个社会将是多么可怕。

所以,检察官提醒同学们,在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时,要多换位思考,懂得尊重别人。做任何事情之前,一定要想想行为的合法性,想想后果。

人与人之间多些友爱,少些怨恨,这个社会才能和谐美好。

(本期内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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