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支付12万元送技术员小华去国外接受了4个月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新引进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 为此,公司与小华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小华的服务期为培训结束之日起的5年,5年内小华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每年20%的标准赔偿培训费用。而对于这份协议,小华心里却打着“小九九”: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于1年后到期,“培训协议”能管自己5年吗? 一年后,小华接受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决定跳槽,公司要求小华按“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而小华以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服务期约定无效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获得了法律支持。 【分析】 小华辞职时或许认为即便赔偿也只能按劳动合同期计算,其实他的算盘打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此,小华的赔偿额应该按服务期约定计算,仲裁委支持单位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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