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2022年11月24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浦东新区法规指向又一项创新应用

无人驾驶智能车取得车牌后可上路行驶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14部浦东新区法规,对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制高点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基本保障。规定要求加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及车路协同云控平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支持企业在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开展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严格保护高精度地图数据安全;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规定,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该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方等进行追偿。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