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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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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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抓拍印迹是添加的?

男子不服“乱鸣号”被罚起诉交警 一审法院:证据充分

青年报记者 钟雷

    何先生认为,照片中自己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系人为添加,被驳回。受访者供图

青年报记者 钟雷

本报讯 因不服声呐“电子警察”的抓拍结果,驾驶员何先生将市交警总队告上法庭。昨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认定何先生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禁止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鸣喇叭。2018年5月12日18时左右,何先生驾车在上海某区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被该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有鸣喇叭的行为。事后,何先生虽然接受了处罚,但对处罚决定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庭审中,何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鸣喇叭,交警支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鸣喇叭的行为,照片中自己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系人为添加。交警支队则认为,照片中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证明该车辆有声源,系由声呐定位系统抓拍后自动生成的,不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时02分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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